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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greements

Portal Terms of Service

生效日期:2026年6月

本门户网站服务条款(“条款”)管辖您对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盛科技”、“我们”或“我们的”)提供的技术支持门户网站和安全文件存储库的访问和使用。通过注册帐户、访问门户网站、下载技术文档或提交技术支持请求,即表示您同意受这些条款的法律约束。

1. 帐户义务和安全

门户网站的访问权限严格限于授权合作伙伴、分销商和注册客户。

凭据安全: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得与第三方共享您的登录凭据或允许未经授权访问您的帐户。
用户责任:您全权负责维护帐户凭据的机密性,并对在您的帐户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提交和通信负责。
如果 爱盛科技 认定用户违反了这些条款、存在滥用行为或试图破坏门户网站的安全或完整性,爱盛科技 保留自行决定暂停或终止帐户的权利。

2. 保密性和 NDA 适用性

爱盛科技 门户网站包含高度敏感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高级数据手册、参考设计、固件和应用笔记。

具有约束力的 NDA:通过此门户网站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和通信均构成“机密信息”,并严格受您在帐户注册过程中同意的保密协议(NDA)管辖。
禁止共享:您不得共享、分发、发布或对这些材料进行逆向工程。它们必须仅用于集成、评估或支持 爱盛科技 产品的授权目的。

3. 技术支持范围

门户网站旨在促进技术咨询、提供对文档的访问并为 爱盛科技 组件提供支持。

“原样”提供:爱盛科技 现场应用工程师(FAE)或支持人员提供的所有技术支持、代码片段、文档和建议均严格按“原样”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
限制:支持服务仅限于 爱盛科技 产品,不延伸至第三方软件、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我们产品线之外的外部硬件问题。爱盛科技 不保证任何特定的技术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4. 知识产权

爱盛科技 知识产权:爱盛科技 支持团队提供的所有脚本、文档、原理图、参考设计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属于 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唯一且专有的知识产权。根据这些条款,不授予任何暗示的许可或权利。
用户提交的内容:虽然您保留在技术请求中提交的原始数据、日志和查询的所有权,但您特此授予 爱盛科技 一项有限的、永久的、免版税的许可,以处理、存储和利用这些数据来满足您的支持请求、执行故障分析(FA)以及改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5. 可接受的使用和出口合规性

通过使用门户网站,您同意不会使用该平台上传恶意代码、提交欺诈性的 RMA 请求或绕过下载限制。

此外,您承认此门户网站上提供的技术数据、软件和文档受当地和国际出口管制法律的约束。您同意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法规,并承担在跨境转移下载的技术数据之前获得任何必要的出口或进口许可的唯一责任。

6. 责任限制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员工或代理人均不对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本门户网站、无法使用门户网站或实施所提供的任何技术支持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数据丢失、生产停工、设备故障、人身伤害或利润损失的损害,无论基于何种责任理论。

7. 修改和终止

修改:爱盛科技 保留随时修改或更新这些条款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在发布任何更新条款后,您继续使用门户网站即表示您明确接受此类修改。
终止:爱盛科技 可以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果您违反了本条款或相关的 NDA)立即终止您对门户网站的访问,恕不另行通知或承担责任。终止后,您使用门户网站的权利将立即停止,您必须销毁您拥有的任何已下载机密信息。

8.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这些条款应受中华民国(台湾)法律管辖并按其严格解释,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因这些条款引起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应受台北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辖。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本协议由 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方”,一家根据中华民国(台湾)法律注册成立且主营业所位于221432台湾新北市汐止区新台五路一段77号21楼之4的公司)与注册用户(“接收方”)于[帐户创建/接受日期](“生效日期”)签署并生效。

鉴于披露方希望向接收方披露与业务合作相关的某些机密和/或专有信息(“机密信息”),且接收方希望为了业务合作之目的(“目的”)接收机密信息。因此,考虑到上述前言以及本协议中载明的承诺与约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 接收方应以保护其自身类似性质和重要性的机密或专有信息的同等注意程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注意程度)来保护机密信息的机密性。

2. 接收方应将机密信息的披露范围限制在其组织内部确有必要为了“目的”而访问机密信息的员工、董事和顾问中。

3. 接收方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除“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4.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5. 机密信息应包括:

(a) 明确标记为“机密”或“专有”的信息;

(b) 不便标记的信息,包括口头发布和/或嵌入组件及设备中的信息,但在披露时明确表述为机密或专有,并于披露后十(10)天内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指定为“机密”或“专有”的信息。

机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已由接收方占有的信息;

(b) 并非由于接收方的过错而已为公众所知或变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c) 根据法律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d) 接收方从披露方以外的其他来源以非机密方式获得的信息,前提是接收方不知道该其他来源违反了任何其他保密或不使用的义务;或

(e) 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6. 如果接收方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发布机密信息,则该第三方应受本协议对接收方所施加的相同义务的约束。

7. 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均属披露方之独占财产。

8. 不招揽约定。在限制期内,接收方不得:

(a) 招揽披露方的任何员工为任何个人或实体工作,

(b) 雇用披露方的任何员工为任何个人或实体工作(作为员工或独立承包商),

(c) 采取任何可能合理导致披露方任何员工去为任何个人或实体工作的行为;

但是,本协议并不禁止接收方进行不针对披露方任何员工或独立承包商的面向公众的一般性招聘招揽,并且随后与回应此类一般性招揽或以其他方式独立与接收方联系的此类员工或独立承包商进行接触和/或对其进行雇用。

9. 除本协议明文列出的权利、义务、陈述或条款外,不暗示任何其他权利、义务、陈述或条款。

10. 本协议只能通过披露方和接收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

11. 这些不使用和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日期起两(2)年。

12. 本协议条款受台湾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同意将由此产生的纠纷提交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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