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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greements

Portal Terms of Service

生效日期:2026年6月

本入口網站服務條款(「条款」)管轄您对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盛科技」、「我们」或「我们的」)提供的技术支持门户网站和安全文件儲存庫的存取和使用。透過註冊帳戶、存取入口網站、下載技術文件或提交技術支援請求,即表示您同意受這些條款的法律約束。

1. 帳戶義務和安全

入口網站的存取權限嚴格限制為授權合作夥伴、分銷商和註冊客戶。

憑證安全:在任何情況下,您都不得與第三方共享您的登入憑證或允許未經授權存取您的帳戶。
使用者責任:您全權負責維護帳戶憑證的機密性,並對在您的帳戶下發生的所有活動、提交和通訊負責。
如果 愛盛科技 認定使用者違反了這些條款、存在濫用行為或試圖破壞入口網站的安全或完整性,愛盛科技 保留自行決定暫停或終止帳戶的權利。

2. 保密性和 NDA 適用性

愛盛科技 入口網站包含高度敏感的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高級資料手冊、參考設計、韌體和應用筆記。

具有約束力的 NDA:通过此门户网站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和通信均构成「机密信息」,并严格受您在帐户注册过程中同意的保密协议(NDA)管轄。
禁止共享:您不得共享、分發、發布或對這些材料進行逆向工程。它們必須僅用於整合、評估或支援 愛盛科技 產品的授權目的。

3. 技術支援範圍

入口網站旨在促進技術諮詢、提供對文件的存取並為 愛盛科技 組件提供支援。

「原樣」提供:愛盛科技 现场应用工程师(FAE)或支持人员提供的所有技术支持、代码片段、文档和建议均严格按「原樣」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
限制:支援服務僅限於 愛盛科技 產品,不延伸至第三方軟體、未經授權的修改或我們產品線之外的外部硬體問題。愛盛科技 不保證任何特定的技術問題都能得到解決。

4. 智慧財產權

愛盛科技 智慧財產權:愛盛科技 支援團隊提供的所有腳本、文件、原理圖、參考設計和技術解決方案均屬於 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唯一且專有的智慧財產權。根據這些條款,不授予任何暗示的許可或權利。
使用者提交的內容:雖然您保留在技術請求中提交的原始資料、日誌和查詢的所有權,但您特此授予 愛盛科技 一項有限的、永久的、免權利金的許可,以處理、儲存和利用這些資料來滿足您的支援請求、執行故障分析(FA)以及改進我們的產品和服務。

5. 可接受的使用和出口合規性

透過使用入口網站,您同意不會使用該平台上傳惡意程式碼、提交欺詐性的 RMA 請求或繞過下載限制。

此外,您承認此入口網站上提供的技術資料、軟體和文件受當地和國際出口管制法律的約束。您同意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法規,並承擔在跨境轉移下載的技術資料之前獲得任何必要的出口或進口許可的唯一責任。

6. 責任限制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在任何情況下,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員工或代理人均不對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害承擔責任。這包括但不限於因使用本入口網站、無法使用入口網站或實施所提供的任何技術支援而導致的或與之相關的資料遺失、生產停工、設備故障、人身傷害或利潤損失的損害,無論基於何種責任理論。

7. 修改和終止

修改:愛盛科技 保留隨時修改或更新這些條款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在發布任何更新條款後,您繼續使用入口網站即表示您明確接受此類修改。
終止:愛盛科技 可以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如果您違反了本條款或相關的 NDA)立即終止您對入口網站的存取,恕不另行通知或承擔責任。終止後,您使用入口網站的權利將立即停止,您必須銷毀您擁有的任何已下載機密資訊。

8. 管轄法律和管轄权

这些条款应受中华民国(台湾)法律管轄并按其严格解释,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因这些条款引起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应受台北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轄。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本協議由 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方」,一家根據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註冊成立且主營業所位於221432台灣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7號21樓之4的公司)與註冊用戶(「接收方」)於[帳戶創立/接受日期](「生效日期」)簽署並生效。

鑑於披露方希望向接收方披露與業務合作相關的某些機密和/或專有資訊(「機密資訊」),且接收方希望為了業務合作之目的(「目的」)接收機密資訊。因此,考慮到上述前言以及本協議中載明的承諾與約定,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 接收方應以保護其自身類似性質和重要性的機密或專有資訊的同等注意程度(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合理注意程度)來保護機密資訊的機密性。

2. 接收方應將機密資訊的披露範圍限制在其組織內部確有必要為了「目的」而訪問機密資訊的員工、董事和顧問中。

3. 接收方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除「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4. 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機密資訊的任何部分。

5. 機密資訊應包括:

(a) 明確標記為「機密」或「專有」的資訊;

(b) 不便標記的資訊,包括口頭發布和/或嵌入組件及設備中的資訊,但在披露時明確表述為機密或專有,並於披露後十(10)天內進一步以書面形式指定為「機密」或「專有」的資訊。

機密資訊不應包括以下資訊:

(a) 已由接收方占有的資訊;

(b) 並非由於接收方的過失而已為公眾所知或變為公眾所知的資訊;

(c) 根據法律要求必須披露的資訊;

(d) 接收方從披露方以外的其他來源以非機密方式獲得的資訊,前提是接收方不知道該其他來源違反了任何其他保密或不使用的義務;或

(e) 由接收方獨立開發的資訊。

6. 如果接收方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發布機密資訊,則該第三方應受本協議對接收方所施加的相同義務的約束。

7. 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所有機密資訊均屬披露方之獨占財產。

8. 不招攬約定。在限制期內,接收方不得:

(a) 招攬披露方的任何員工為任何個人或實體工作,

(b) 雇用披露方的任何員工為任何個人或實體工作(作為員工或獨立 contractor),

(c) 採取任何可能合理導致披露方任何員工去為任何個人或實體工作的行為;

但是,本協議並不禁止接收方進行不針對披露方任何員工或獨立 contractor 的面向公眾的一般性招聘招攬,並且隨後與回應此類一般性招攬或以其他方式獨立與接收方聯繫的此類員工或獨立 contractor 進行接觸和/或對其進行雇用。

9. 除本協議明文列出的權利、義務、陳述或條款外,不暗示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陳述或條款。

10. 本協議只能透過披露方和接收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書面協議的方式進行修改。

11. 這些不使用和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日期起兩(2)年。

12. 本協議條款受台灣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雙方同意將由此產生的糾紛提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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